刘洋、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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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116号案件名称
刘洋、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洋;田将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8116号原告:刘洋。被告:田将。原告刘洋诉被告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结。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2000元工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2000元的工资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归还欠款。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田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被告田将欠原告刘洋工资12000元,由被告田将于2021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12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田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田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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