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洋、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81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116号
  • 案件名称

    刘洋、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洋;田将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8116号原告:刘洋。被告:田将。原告刘洋诉被告田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结。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2000元工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2000元的工资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归还欠款。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田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被告田将欠原告刘洋工资12000元,由被告田将于2021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12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田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田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春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