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黄发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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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39号之一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黄发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黄发兴;邱荣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1125MJ9963881D,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法定代表人:赖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作龙,系该企业员工。 被执行人:黄发兴,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邱荣仙,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与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归还申请人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代偿款156655.6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56655.6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黄发兴、邱荣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发兴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荣仙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黄发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333.5元,被执行人邱荣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167.22元,本院均已扣划,另被执行人邱荣仙自缴执行款1000元,共计4500.72元,用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罚款。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1717元,执行费缴纳1783.72元(剩余466.28元未缴纳),未执行到位标的156655.6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荣仙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缴纳),对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因疫情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民资金互助会。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发兴、邱荣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柳 秀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雅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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