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丕和、徐云秋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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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复412号案件名称
朱丕和、徐云秋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丕和;徐云秋;岳波;姜策;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王吉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复41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朱丕和,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徐云秋,女,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岳波,女,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姜策,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大冯村。法定代表人:朱丕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吉林,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议申请人朱丕和、徐云秋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瓦房店法院)(2021)辽0281执异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瓦房店法院查明,原告岳波、姜策诉被告朱丕和、徐云秋、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王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瓦房店法院作出(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岳波、姜仁杰借款316.94万元,同时承担自2007年10月8日始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给付利息);二、被告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吉林对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上述借款中2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7日,瓦房店法院作出(2016)辽0281民监7号民事裁定,对(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案件进行再审,后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6)辽0281民再2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变更瓦房店法院(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朱丕和、徐云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岳波、姜策借款人民币3169400元;二、撤销瓦房店法院(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变更瓦房店法院(2007)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王吉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原审被告朱丕和、徐云秋、瓦房店万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统统向原审原告岳波、姜策偿还的借款当中的2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丕和、徐云秋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辽02民再1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波、姜策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瓦房店法院恢复执行,案号(2017)辽0281执恢65号。瓦房店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冻结朱丕和大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62×××45账户100万元,冻结徐云秋大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62×××33账户1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另查,朱丕和为视力二级残疾,享有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80元。朱丕和、徐云秋系夫妻,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享有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710元,按年度发放,每人每年发放8520元。上述款项分别转入朱丕和、徐云秋被冻结的大连农商行账户。朱丕和、徐云秋向瓦房店法院提起异议称,二人系夫妻,且为失独家庭,均为残疾人。朱丕和患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左眼失明等多种疾病,定期做透析,每年相关医疗费用巨大。法院冻结的账户是朱丕和、徐云秋的失独救济金账户,朱丕和的残疾人护理补贴也打在该账户中。失独救济金是国家对失独家庭给予的福利,不应冻结,故请求解除对朱丕和、徐云秋账户的冻结。瓦房店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被执行人认为账户存款不能执行的,应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述规定未明确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得冻结,本院冻结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朱丕和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因与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在同一账户,是否可执行应由执行实施部门依法判断,不影响对账户的冻结。故裁定,驳回朱丕和、徐云秋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朱丕和、徐云秋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瓦房店法院(2021)辽0281执异9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失独救济金账户的冻结。理由如下,复议申请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别说偿还借款,生存问题都难以解决,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查明事实与瓦房店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瓦房店法院冻结了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虽然该账户内款项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但瓦房店法院原审裁定应当查明自案涉账户被冻结之日起,复议申请人是否始终处于无其他收入的状态,该院执行实施部门是否为复议申请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了生活必需费用。现瓦房店法院原审裁定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径行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执异90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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