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秀、刘志强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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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83号案件名称
王春秀、刘志强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春秀;刘志强;龙姗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83号申请人:王春秀,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刘志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龙姗,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王春秀、刘志强因与被申请人龙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秀、刘志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姗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春秀、刘志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秀、刘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姗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智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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