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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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03室。法定代表人:金晔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宏信一期E5栋(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陈超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学府路2号金鹏会所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四连,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年2月4日、9月10日,本院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易俗河镇荷花路以西宏信一期E6栋房产(产权证号:湘(2020)湘潭县不动产权第0009403号),该房产经本院司法拍卖,其中10101、10102号门面已拍卖成交,其它门面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舟、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定、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平、李四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清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尚未受偿的金额为12336420.82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李四连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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