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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军、杨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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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253号
  • 案件名称

    孔庆军、杨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孔庆军;杨辉;付文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杨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付文全,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孔庆军与杨辉、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辉、付文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杨辉、付文全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707.4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25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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