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军、杨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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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孔庆军、杨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孔庆军;杨辉;付文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杨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付文全,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孔庆军与杨辉、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辉、付文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杨辉、付文全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707.4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25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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