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海栋、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03号案件名称
乔海栋、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乔海栋;乔宝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乔海栋。被执行人乔宝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海栋与被执行人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佳园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在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61号 下一篇 孔庆军、杨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