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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海栋、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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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03号
  • 案件名称

    乔海栋、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乔海栋;乔宝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乔海栋。被执行人乔宝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海栋与被执行人乔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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