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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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78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林;朱敏华;徐文君;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花;邓传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被执行人:李兴林,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州市。被执行人:朱敏华,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被执行人:徐文君,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被执行人:李金花,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邓传侦,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林、朱敏华、徐文君、李金花、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传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后,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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