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727民初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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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4268号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727民初426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徐某,女,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份,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3月23日办理结婚证。原告和被告都是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结婚之初感情一般,婚后因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被告不愿意再生育,因此产生矛盾。2019年,因为生气,被告带衣服回娘家生活,从那之后,就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徐某同意;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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