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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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641号案件名称
周洋、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洋;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周洋。被执行人: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洋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2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洋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364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勇审判员 刘海燕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庆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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