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斌、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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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182号案件名称
孙德斌、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德斌;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182号原告:孙德斌,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法定代表人:孙桂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德斌与被告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郑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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