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涛、张春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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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36号案件名称
王景涛、张春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景涛;张春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涛,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张春波,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王景涛申请执行张春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景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波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春波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除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三笔、在鸡东县张家村有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春波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春波所有的房产,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的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元至本案执行款、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金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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