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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花、刘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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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303号
  • 案件名称

    李春花、刘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春花;刘维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韩君,女,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与李春花系母女关系。被执行人:刘维明,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依据作出的(2018)鲁1481民初2985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李春花与被执行人刘维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维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刘维明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冻结扣划措施;2、被执行人刘维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刘维明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刘维明无工商登记信息;三、经到被执行人刘维明户籍所在地乐陵市村委会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刘维明村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维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明审判员  王祁生审判员  崔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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