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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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26号案件名称
陈某1与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某1;戴某;陈某2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26号原告:陈某1,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戴某,女,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童,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2,女,200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陈某1与被告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陈某1于2021年9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1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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