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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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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26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戴某;陈某2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26号原告:陈某1,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戴某,女,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童,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2,女,200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陈某1与被告戴某、第三人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陈某1于2021年9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1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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