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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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37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37号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志国,该村村支部书记。本院执行收取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应交纳受理费164元,因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清江桥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名下无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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