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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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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42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磊,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邓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衢仲字第1-41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521.68元,本院已将该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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