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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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保182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某某;赵某1;赵某;林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保182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师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0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被申请人:赵某1,女,汉族,1986年10月05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0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被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05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师某某、赵某1、赵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师某某、赵某1、赵某、林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49999.97元,并提供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4399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师某某、赵某1、赵某、林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9999.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集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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