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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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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3185号
  • 案件名称

    龙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3185号原告:龙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谌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 翔书 记 员  杨富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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