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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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3185号案件名称
龙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3185号原告:龙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谌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 翔书 记 员 杨富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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