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王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2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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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288号之二案件名称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王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路10号。负责人:于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岩,男,1982年8月3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佟彤,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25号。法定代表人:王明飞。被执行人:王明飞,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立即给付2905464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的银行帐户没有足额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王岩、佟彤名下房产,已被本案查封。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8669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王岩、佟彤、铁岭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飞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闫利剑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大松书 记 员 郑龙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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