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国、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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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783号案件名称
黄志国、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志国;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783号原告:黄志国,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县城启夏大街与王禅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张令地,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志国与被告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志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黄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国负担。审判员 贺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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