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谭自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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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01号案件名称
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谭自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谭自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四方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HH5C3X。经营者:王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特别授权),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自伟,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谭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自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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