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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凯泰尚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5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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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5036号
  • 案件名称

    渭南凯泰尚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渭南凯泰尚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5民初5036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组。经营者:刘家有,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XX号。被告:渭南凯泰尚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卢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凯,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渭南凯泰尚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计298.5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翊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君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琪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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