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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张彩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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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96号
  • 案件名称

    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张彩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张彩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96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负责人魏丙谋,系该砖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彩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张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彩梅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偿还砖款3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5元,但被执行人张彩梅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9月10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张彩梅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张彩梅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张彩梅无土地及房产登记。4、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彩梅丈夫赵之清名下在鼓楼北巷公路西侧房产一处,截止日期至2022年5月18日。5、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彩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査。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彩梅下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彩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真空机砖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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