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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娟、安仁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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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12号
  • 案件名称

    郑维娟、安仁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维娟;安仁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娟,女,199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安仁雄,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郑维娟与安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3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仁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维娟借款本息人民币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郑维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安仁雄银行存款可控金额为40000元,本案分配得到15537.00元。安仁雄有号牌为贵DJ5269五菱面包车登记信息,该车辆车况较差,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必要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安仁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安仁雄修建一栋自建房,现为毛坯房,但该房考虑其基本居住房,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仁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郑维娟进行了约谈,郑维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覃永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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