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琴、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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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94号案件名称
马琴、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琴;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马琴,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金阳光司法大楼。法定代表人:张随刚,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马琴与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7月30日向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该局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作出回复,因机构改革,违法违规建筑行政执法处罚职能现已交由绥德县城市管理执行局行使,为此本院经与绥德县城市管理执行局沟通并向其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绥德县城市管理局已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处罚通知书,责令其纠正,因当时人柳峰向绥德县城市管理执行局提出申辩,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经与申请执行人交谈,其表示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等待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7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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