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兰、孙长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0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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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0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凤兰、孙长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凤兰;孙长美;孙志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孙长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孙志伟,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兰与被执行人孙长美、孙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1日以(2021)黑1086执10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长美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长美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105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长美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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