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唐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35号案件名称
李芳、唐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芳;唐华;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唐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柳、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321号 下一篇 刘志勇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725刑初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