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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725刑初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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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刑初312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勇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勇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5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勇,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15日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常桃检刑诉[20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志勇酒后驾驶湘J×××××小型轿车,从桃源县泥窝潭乡的家中出发,行驶至桃源县武陵大道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为228毫克/100毫升,经血液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刘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1年8月2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血液酒精浓度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经桃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对刘志勇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志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但血液酒精浓度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志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洋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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