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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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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321号
  • 案件名称

    杨柳、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柳;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刘红丽;苟召英;宝鸡市百成贸易有限公司;陈树民;苟凌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321号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营业场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27376332D。负责人:张婧,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宝鸡市百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738413032。法定代表人:陈树民,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63772506R。法定代表人:苟召英,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苟召英,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刘红丽,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苟凌英,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杨柳,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陈树民,男,1958年23月7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与被申请人宝鸡市百成贸易有限公司、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苟召英、刘红丽、苟凌英、杨柳、陈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73834.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百成贸易有限公司、宝鸡龙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苟召英、刘红丽、苟凌英、杨柳、陈树民名下银行存款1773834.9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云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书  记  员   张浩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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