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光、张永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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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75号案件名称
张生光、张永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生光;张永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光,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山王河政村街砭村079号,公民身份证号:610624198104081217。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西河口政村槐树庄村,公民身份证号:61062419790426121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红履行(2021)陕06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红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红没有工商登记,多个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没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张永红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张永红目前行踪不定,申请执行人张生光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永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张永红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张生光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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