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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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32号案件名称
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霞,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经营者:李平泰,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本院在执行李有霞与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有霞于2021年9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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