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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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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32号
  • 案件名称

    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有霞;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霞,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经营者:李平泰,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本院在执行李有霞与永昌县河西堡镇天亿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有霞于2021年9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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