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景恒达五金机电经销部、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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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048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景恒达五金机电经销部、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景恒达五金机电经销部;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048号申请人:神木市景恒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经营者:景春爱,女,陕西省靖边县人。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谢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鹏飞,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申请人神木市景恒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在(2021)陕0881执保2050号执保案中作出(2021)陕0881执保205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110501655300000001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岳支行)予以冻结。现本案本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合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110501655300000001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岳支行)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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