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开智、张勇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恢1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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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恢1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开智、张勇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开智;张勇案件缘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恢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开智,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勇,男,苗族。申请执行人田开智与被执行人张勇企业出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9388万元,未执行标的为48.9812万元。因本案需长期执行,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并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5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莉姣审 判 员 黄友军审 判 员 姚慧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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