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息明、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682民初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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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054号案件名称
宋息明、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息明;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682民初2054号原告:宋息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0491793X。法定代表人人: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奇,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息明与被告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以下称“名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息明,被告名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魏思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于12万元的房屋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在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征地建厂,在未进行地址勘探的情况下,被告进行动工修建。该厂距离原告家仅百米左右,被告修建的围墙将原告家门前的水沟覆盖。由于担心家人安全,在被告开始修建围墙时,原告找被告协商,为此,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及其兄弟作出承诺:如因厂区排水沟过窄或因堵塞造成排水不畅给原告及其兄弟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方负责赔偿。2018年至2020年下大雨,原告家中水淹严重,自建的三间平房在水退去之后出现下沉、墙体开裂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间平房拆除和重建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予以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被告名生公司辩称,出具承诺书系事实,但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被告是政府的招商引资产业,被告建厂是经过合法申报、合法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的有无以及因果关系造成原告损失的大小;3.原告的损失系天灾引起,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建厂以前便存在被水淹的情形,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房屋经过报建、验收等,其房屋受损不排除其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等,房屋被水淹时原告也有积极减少房屋受损害的义务;4.原告的损失实际未发生。故对原告的诉求被告不予认可。双方争议的事实为:1.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一份、照片3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图纸、燃气经营许可证、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什市发改[2010]601号)、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百度网站新闻截图8张。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承诺书明确载明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房屋等受损,被告才承担赔偿责任,照片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实照片形成的时间以及照片显示是否是原告的房屋,无法达到原告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建厂的合法性,不能证明被告在修建前进行实地勘探、水流量的测量等。本院审查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客观真实,且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照片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原告房屋的损失如何确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照片5张,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证认为,照片虽未载明拍摄时间及地点,但经本院实地核实,原告房屋确存在墙体裂缝等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本院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通过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拟在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修建“德阳市民生燃气公司什邡市马井液化气储配站”,因原告及其兄弟宋息友提出建厂后将对其农田及住房造成人为的堵塞淹没,故2010年11月3日,被告以“德阳市民生燃气公司什邡市马井液化气储配站”名义向原告及宋息友出具承诺书,载明:一、如因厂区排水沟过窄或因堵塞造成排水不畅给原告及宋息友造成住房、农田的一切损失由厂方负责赔偿(注:房屋视其损失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给予赔偿,农田直接损失按照实际农作物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在十日内处理完毕。二、宋息友及原告两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否则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由该两户负责。三、如因农户自身等原因造成内涝与厂方无关等内容。2012年3月5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载明公司名称为“德阳市名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另外,被告厂房的修建取得了相关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证书。原告认为因被告修建厂房时未进行地质勘测,修建的围墙将原告家门前的水沟覆盖,造成排水不畅,在2018年至2020年夏季暴雨期间,雨水倒灌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房屋下沉、墙体开裂等情况,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承诺书要求被告对其房屋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受损系因被告厂区排水沟过窄或因堵塞排水不畅造成,且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房屋损失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受损系因厂区排水沟过窄或因堵塞造成排水不畅造成以及房屋损失的大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息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宋息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池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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