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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阳、曾青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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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62号
  • 案件名称

    唐晓阳、曾青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唐晓阳;曾青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曾青海,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晓阳与被执行人曾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晓阳与被执行人曾青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晓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申 露书 记 员 孙思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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