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尤建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59号
  • 案件名称

    尤建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尤建钦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59号被执行人:尤建钦,男,2002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乌石镇老圩村乌泥坡队2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2200202232510。本院在执行尤建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5000元,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9800元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尤建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尤建钦的财产,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尤建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与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