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3民初25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569号案件名称
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923民初2569号原告: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绍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年方,该公司经理。原告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鸥酒店)诉被告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鸥酒店法定代表人郭和平、委托代理人何绍建、被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年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鸥酒店诉称: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判令被告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定金216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因原告兰鸥酒店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不在我方,同时收取的21600.00元是材料款而非定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兰鸥酒店与被告科技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商定,由被告科技公司对原告兰鸥酒店大门进行承揽装修,在报价单上约定总价款72000.85元,价款按30%、50%、20%的比例结算。2021年3月2日被告科技公司与台州浙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自动门设备订货合同》并汇款8800.00元购回自动门设备、2021年4月13日与佛山市博磊钢业有限公司签订《预售购销协议》并支付不锈钢定金2000.00元。2021年3月5日原告兰鸥酒店按比例向被告科技公司支付酒店大门制作订金21600.00元。后被告科技公司要求支付第二期款项未果,双方发生分歧。原告兰鸥酒店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兰鸥酒店与被告科技公司对承揽装修酒店大门协商一致后,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科技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分别与省外厂家签订购回协议并支付了货款及定金,原告兰鸥酒店按比例给付了第一期价款,但在价款给付过程中,双方只约定了给付比例,没有约定给付时间,导致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已无合作意愿,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予以解除。对原告兰鸥酒店诉称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转款单上载明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兰鸥酒店所支付的订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科技公司已购回的材料及给付的定金(含资料)应转交给原告兰鸥酒店,余款10800.00元退回原告兰鸥酒店。被告科技公司要求给付差旅费,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二、被告四川安信方诚科技有限公司已购回的材料及给付的定金(含资料)应立即转交给原告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四川兰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订金余款10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现金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尤建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59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白海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