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金、饶加祥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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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366号案件名称
周德金、饶加祥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德金;饶加祥;饶家秀;冯飞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金,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加祥,男,1976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家秀,女,1967年10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飞,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上诉人周德金因与被上诉人饶加祥、饶家秀、冯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20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德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205号之三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前诉中,周德金主张的诉求是认可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并依据有效的协议主张解除协议要求返还转让款,属于变更之诉及给付之诉。而在本案中,周德金向一审法院主张的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属于确认之诉。上诉人主张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前诉完全不同。且本案明显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适用该法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时错误的。周德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周德金与饶家秀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饶家秀、饶加祥向周德金返还转让款80万元及其利息;3、判令冯飞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饶家秀、饶加祥、冯飞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德金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对饶家秀、饶加祥、兴义市金水韵主题商务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冯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9)湘042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后,饶家秀、饶加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4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书。前后两次诉讼原告均为周德金,饶家秀、饶加祥亦为前、后两诉的被告,前诉第三人兴义市金水韵主题商务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冯飞)与后诉被告冯飞,仅为当事人主体称谓不同,其实质为同一当事人;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均为2018年11月17日《股权转让协议》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返还转让款80万元及其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周德金提起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前后两诉为同一诉讼,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周德金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予以退还。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周德金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前诉(2020)湘04民终1614号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均为周德金与饶家祥、饶家秀,冯飞,虽然在前诉中冯飞系作为第三人兴义市金水韵主题商务酒店之经营者参加诉讼,但实质上为同一当事人,仅当事人主体称谓不同,故两案诉讼当事人相同。其次,前诉与本案均是基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所形成之法律关系,两案诉讼标的相同。最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4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此种情形下,周德金通过本案提出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周德金构成重复起诉并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周德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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