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龙、苏美蓉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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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306号案件名称
杨子龙、苏美蓉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子龙;苏美蓉;程永东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306号原告:杨子龙,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苏美蓉,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程永东,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原告杨子龙与被告苏美蓉、程永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子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子龙负担。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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