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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文、刘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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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19号
  • 案件名称

    张茂文、刘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茂文;刘剑;刘弟云;张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茂文,男,1969年5月3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刘剑,男,1984年5月18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刘弟云,男,1959年2月20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2年12月10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茂文与被执行人刘剑、刘弟云、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茂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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