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文、刘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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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19号案件名称
张茂文、刘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茂文;刘剑;刘弟云;张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茂文,男,1969年5月3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刘剑,男,1984年5月18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刘弟云,男,1959年2月20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2年12月10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茂文与被执行人刘剑、刘弟云、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茂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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