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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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原告:俄作五各木,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合小华,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俄作五各木与被告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俄作五各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作五各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俄作五各木负担。审判员 母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阿支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原告:俄作五各木,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合小华,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俄作五各木与被告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俄作五各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作五各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俄作五各木负担。审判员 母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阿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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