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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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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54号
  • 案件名称

    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俄作五各木;吉合小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原告:俄作五各木,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合小华,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俄作五各木与被告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俄作五各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作五各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俄作五各木负担。审判员  母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阿支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54号原告:俄作五各木,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合小华,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俄作五各木与被告吉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俄作五各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作五各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俄作五各木负担。审判员  母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阿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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