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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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50号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晋118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工程款569900元,案件受理费7734元由刘某某承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编号为881509384956)保险,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振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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