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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万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2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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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2民初1034号
  • 案件名称

    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万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万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2民初1034号原告: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如意街******。法定代表人:尹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蓉,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洪万芬,女,汉族,约55岁,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万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安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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