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英、杨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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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79号案件名称
杨文英、杨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文英;杨林;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79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军,该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 被申请保全人:杨某甲,男,194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保全人:杨某乙,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杨某乙、杨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某乙、杨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793752.7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对杨某乙、杨某甲的保全措施(详见函)。另说明下,立案庭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4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乙、杨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793752.79元范围内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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