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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林、张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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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146号
  • 案件名称

    沈春林、张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春林;张敏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7146号原告:沈春林,男,被告:张敏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林与被告张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春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春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宇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 签发: 庭长核稿: 核稿: 事由:民事裁定书 主办单位:民三庭 拟 稿 人:姚宇 附 件: 发文(2021)陕0825民初7146号2021年9月22日封发原告:沈春林,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边县杨井镇沈口子村六组23号,现住定边县定边街道民生西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50326631X.被告:张敏华,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定边街道北园子村五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40730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林与被告张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春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春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宇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377号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经营者:张斌,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先锋村四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010032415.地址:定边县白泥井镇海子梁村天主教堂对面。被告:李富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同心干村三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510052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与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闫学峰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姚宇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 签发: 庭长核稿: 核稿: 事由:民事裁定书 主办单位:民三庭 拟 稿 人:姚宇 附 件: 发文(2021)陕0825民初6377号2021年8月5日封发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经营者:张斌,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先锋村四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010032415.地址:定边县白泥井镇海子梁村天主教堂对面。被告:李富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同心干村三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510052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与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白泥井镇张斌综合门市负担。审判员闫学峰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姚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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