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艳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368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艳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艳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368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洪秋冰,董事长。被保全人:罗艳华,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6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6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任补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387号 下一篇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恢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