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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任补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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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387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任补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任补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4387号原告: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法定代表人:白永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本。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伟。被告:任补军,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与被告任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本、贺国伟与被告任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厂房,立即搬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将位于花石崖镇中心旧粮站厂房租赁给被告,租期五年,2021年7月1日到期。现合同已到期,原告无对外租赁意向,经原告主张,被告仍占用不予归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对,房产所有人是花石崖收储公司,2006年,国有部门对这类型公司进行了收购,但花石崖收储公司没有人买;评估是对现在我创收的财产的评估,当时花石崖收储公司没有人买,2018年,花石崖政府与我协商,没有协商成;花石崖粮站应该进行公开拍卖,而不是进行划拨,在混合所有制的情况下,有下岗职工的权利;我是从2005年开始经营期限至2021年,租赁期限是长期有效的,多少年没有人对我建设基础设施提异议;我在花石崖粮站进行的是农产品加工,是国家大力发展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神木市机构改革方案》,证明组建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该局继受原神木县粮食局的职能,为租赁关系的出租方;第二组证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说明,证明神木花石崖粮食收储公司为神木县粮食局的下属单位,于2000年12月28日就其名下的土地申请登记并获批,该土地系1958年通过花石崖政府从村民处购买;第三组证据厂房租赁合同,证明神木县粮食局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1年7月1日;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于2006年开始承包粮站,2016年7月又签了五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照片四张,证明在被告接收花石崖粮站时的状况;第二组证据照片,证明被告在承包粮站期间,对粮站进行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组证据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在粮站内建成现代化米酒公司;第四组证据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承包期间带领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第五组证据2021年中央1号文件,证明现在国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任何人不得阻拦;第六组证据照片两张,证明粮站地处花石崖核心位置,有利用价值,强行拆除有损于国家及人民的利益;第七组证据照片一张,证明现在工厂已投入运营;第八组证据会议纪要、信访答复书一份,证明涉案粮站已归给粮站管理,现拆除的目的是为了建广场,粮站与原告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拍摄时间,不能证明其租赁涉案厂房及土地前房屋的状况,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第三组、第七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第六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提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第七组证据会议纪要不能证明涉案粮站已归给粮站管理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信访答复书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起与原神木县粮食局签订合同租赁使用位于神木市花石崖镇的神木市粮食收储公司花石崖粮站厂房、场地等,2016年7月1日,原神木县粮食局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托管位于花石崖中心旧粮站,包括正窑5孔,仓库13孔和门市8间及院子,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租金每年1万元,原神木县粮食局免除被告五年的房屋租赁费作为房屋修缮及防漏治理费用,内容包括对现有五孔窑洞进行全面维修,对所有仓库屋顶进行全面防雨防漏处理。在租赁期间,被告对厂房、场地等进行了修缮,并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且未办理审批的情况下修建钢结构玻璃厂房等建筑设施。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土地及房屋。另查明,涉案租赁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及房屋权属人为原神木县花石崖粮食收储公司花石崖粮站,原由神木县粮食局主管。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原告行使原神木县粮食局的管理职能。本院认为,原神木县粮食局将其主管的原神木县花石崖粮食收储公司花石崖粮站享有权利的涉案土地及厂房等租赁给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原告行使原神木县粮食局的管理职能。故在机构改革后,应当认定原告为涉案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现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出所租赁的场地及厂房并返还予原告。对于被告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修缮并修建等,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免除被告五年的房屋租赁费作为房屋修缮及防漏治理费用,内容包括对现有五孔窑洞进行全面维修,对所有仓库屋顶进行全面防雨防漏处理。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现有的厂房、场地;对于被告在租赁期间在租赁的场地修建钢结构厂房等其他建筑设施,因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或审批修建,故应当拆除建筑设施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场地。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任补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出租赁原告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位于花石崖中心旧粮站(包括正窑5孔,仓库13孔和门市8间及院子等),拆除在租赁的场地修建的钢结构厂房等其他建筑设施恢复原状,并返还予原告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訾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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