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恢3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恢326号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罗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霞;张国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霞,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霞、张国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恢3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艳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68号 下一篇 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