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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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925号案件名称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9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39号长城康桥商务广场27层2716号。被执行人:张高杰,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高杰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8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9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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