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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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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92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张高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9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39号长城康桥商务广场27层2716号。被执行人:张高杰,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高杰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8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9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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