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金华宾馆、宋兴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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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811号案件名称
蒲城金华宾馆、宋兴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蒲城金华宾馆;宋兴财;索宏;曹文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811号原告:曹xx,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宋xx,男,53岁,汉族,住大荔县。被告:XX城XX宾馆,住所地:蒲城县XX路XX段花篮北。经营者:宋xx。被告:索x,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曹xx与被告宋xx、XX城XX宾馆、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景 涛人民陪审员 王积平人民陪审员 郝 强二○二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珊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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